8883net新葡新京 基本公司治理政策
[英文翻译仅供参考]
第一章公司治理的基本观点
(公司治理的基本观点)
第 1 条
8883net新葡新京, Inc(以下简称“公司”)应制定“8883net新葡新京 企业理念”,致力于通过履行对股东、客户、社会、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不断提升企业价值。为此,本公司特此建立健全、透明的企业治理体系,并以内部控制基本方针为基础,以控股公司的身份对东京海洋集团各公司实施适当的控制。
第二章股东权利和确保公平
(股东权利和确保公平)
第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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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维持股东大会投票权得以适当执行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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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将通过稳定维持股东分红措施等方式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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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大会的表决权的行使或盈余股利的分配,公司应当根据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量,公平处理。
(有关因业务关系而持有股权的政策)
第 3 条
对于业务关系股票,公司将取消此类持有的股份,以审查集团的风险组合,并将资金分配给解决社会问题和增长领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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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通过资本、业务联盟等方式进行的非上市股份及股权投资
(关联方交易)
第 4 条
公司应制定新葡的京集团会规则和《东京海上集团集团内部交易管理政策》,新葡的京集团会应监督管理人员和子公司等之间的关联交易,以确保公司和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章 与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适当合作
(与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适当合作)
第 5 条
公司应制定“东京海洋集团企业理念”,通过兼顾盈利、成长和健康的全球业务扩张来回应股东的信任,为客户提供安心和安全,并建立鼓励员工创造力的企业环境。通过为社会的广泛发展做出贡献,公司将努力不断提升企业价值。
第四章适当的信息披露和确保透明度
(适当的信息披露和确保透明度)
第 6 条
公司应制定“东京海洋集团披露基本政策”,并以确保管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为目标,应在适当的时间披露有关业务成果等财务信息、公司原则和业务计划等非财务信息的适当信息。
第五章新葡的京集团会职责等
(新葡的京集团会及其成员的职责)
第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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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会负责决定与公司业务执行有关的重要事项,并监督个别新葡的京集团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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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应当制定《新葡的京集团会规则》,明确由新葡的京集团会决定的重大业务执行内容。重大业务执行的确定包括制定集团经营战略、制定集团经营计划、建立集团内部控制制度、规模以上的业务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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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位新葡的京集团应努力使新葡的京集团会能够履行上述第一段中概述的职责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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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应将不需要新葡的京集团会决策的事项委托给执行官决策。
(新葡的京集团会组成及新葡的京集团任期等)
第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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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般规则,至少三分之一的新葡的京集团应为外部新葡的京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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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了确保新葡的京集团会的有效性,应采用适当规模和多样性之间取得平衡的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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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葡的京集团的任期为一年。新葡的京集团可以重新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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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部新葡的京集团的任期原则上最长为十年。
(新葡的京集团选举条件)
第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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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应深入了解公司的业务类型,具备管理所需的广泛知识,并且作为新葡的京集团会成员,有能力做出重大业务执行事项所必需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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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满足本条前款规定的要求外,作为一般规则,外部新葡的京集团还应满足附件中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审计和监事会成员的职责)
第 10 条
监事会作为股东委托的独立机构,对新葡的京集团的履职情况进行审计,以确保健全、公平的管理和问责。
(监事会的构成及监事会成员的任期等)
第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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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监事会的多数成员应为外部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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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四年。监事会成员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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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部审计和监事会成员的任期原则上最多限于三届。监事会成员 原则上,监事会成员的过半数应为外部成员。
(监事会成员的选任条件)
第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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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应具备作为监事会成员的业务能力以及以往的业绩和经验等,通过实施高质量的审计,确保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为建立能够回应社会信任的优良企业控制体系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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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满足本条前款规定的要求外,原则上外部审计和监事会成员还应满足附件中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执行新葡的京集团的选任条件)
第 13 条
执行官应根据担任官员的能力、成就、经验和个性等进行评估,并可能负责公司业务的执行。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选择条件)
第 14 条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不仅应符合第9条规定的新葡的京集团选任条件和第13条规定的执行官选任条件,而且具有领导企业管理的才能,以谋求集团的持续发展和提高中长期企业价值。
(解雇政策)
第 15 条
如果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或任何新葡的京集团、审计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执行官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任职条件,提名委员会应审议解雇相关人员。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第 1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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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提名委员会,作为新葡的京集团会的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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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名委员会应当谨慎对待下列事项及其他事项,并向新葡的京集团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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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新葡的京集团、审计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执行新葡的京集团的任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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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新葡的京集团、审计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执行官的任命标准和解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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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名委员会负责审议总裁兼首席执行官的继任计划,并适当监督该计划的实施,以最终产生继任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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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提名委员会应确定新葡的京集团和监事所需的技能等,并据此进行本条第2款第(1)项规定的审议。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 17 条
作为一般规则,大多数成员应从公司外部选出,新葡的京集团长应为外部成员之一。
(薪酬委员会的职责)
第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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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设立薪酬委员会,作为新葡的京集团会的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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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薪酬委员会应谨慎对待下列事项及其他事项,并向新葡的京集团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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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新葡的京集团(全职)和执行官的绩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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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新葡的京集团和执行官的薪酬制度和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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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葡的京集团、审计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执行新葡的京集团的薪酬确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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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委员会的组成)
第 19 条
作为一般规则,每个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应从公司外部选出,每个委员会的主席应为外部成员之一。
(关于新葡的京集团、监事及执行新葡的京集团报酬确定的政策)
第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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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确定新葡的京集团、审计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执行新葡的京集团的薪酬时应确保“透明”、“公平”和“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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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结构适用于新葡的京集团、审计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执行官的薪酬。
适用人员 固定报酬 与绩效挂钩的薪酬 股票补偿 新葡的京集团(全职),执行官 


外部新葡的京集团,新葡的京集团(兼职) 


审计与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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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和执行官薪酬基本金额中各类薪酬的构成比例,原则上职位越高,绩效挂钩薪酬和股票薪酬的比例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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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种补偿的目的如下所述。
补偿类型 目的 与绩效挂钩的薪酬 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反映了组织或个人在预定的公司和个人目标方面的表现,旨在增强个人提高公司企业价值的动力。 股票补偿 股票薪酬与公司股价挂钩,旨在鼓励接受者通过与股东分享公司股票的回报来履行对股东的责任。 -
4新葡的京集团会应根据新葡的京集团和执行官的职责确定新葡的京集团和执行官所担任的各个职位的薪酬水平,同时考虑公司的业务绩效和其他公司的薪酬水平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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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葡的京集团和执行官的不同类型的薪酬中,固定薪酬和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应按月支付,而股票薪酬应在辞职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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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葡的京集团会应决定个别新葡的京集团和执行新葡的京集团的薪酬细节以及有关新葡的京集团、监事和执行新葡的京集团薪酬的其他重要事项。需要与薪酬委员会协商的事项,应当在征求该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新葡的京集团、监事、执行新葡的京集团的培训方针)
第 21 条
公司将根据需要向新葡的京集团、审计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执行新葡的京集团提供培训机会,使他们能够适当履行各自领域所需的职责。
第六章 与股东的对话
(与股东和投资者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政策)
第 22 条
为了促进与股东和投资者的建设性对话,公司应根据以下基本原则努力建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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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应设立负责业务执行的执行新葡的京集团,对与股东和投资者的对话进行全面管理,并设立专门的部门来计划和实施这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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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业绩公告、投资者说明会等与股东和投资者的对话,公司应有专门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向股东和投资者提供准确、真实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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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虑到持股情况以及股东和投资者的意见等,公司应当努力提供多种方式与股东和投资者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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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与股东、投资者谈话过程中获得的意见,公司应当定期对这些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向新葡的京集团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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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根据《防范内幕交易规定》,对未公开信息应高度谨慎,不得利用重大未公开信息与股东和投资者进行对话。
第七章:修改和终止的权限
(修改和终止权限)
第 23 条
本政策的修改和终止应由新葡的京集团会会议决定。然而,负责法律与合规部门的执行官可能会做出一些微小的改变。
附录:外部新葡的京集团和外部审计与监事会成员的独立性标准
外部新葡的京集团和外部审计与监事会成员如果不属于以下任何类别,则被视为独立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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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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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去十年担任公司或公司子公司或联营公司高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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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为公司或公司主要业务子公司的一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或公司主要业务子公司的交易额占其合并净销售额2%或以上的一方)或其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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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作为公司或公司主要业务子公司的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一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或公司主要业务子公司的交易额占公司合并普通收入2%或以上的一方)或其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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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或公司主要业务子公司所依赖且不可替代的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的金融机构或其他主要债权人或其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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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或公司主要业务子公司接受超过一定金额捐赠的公司、协会或任何其他组织的高管(1000万日元或该组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以较大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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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的新葡的京集团、监事、执行官的配偶或三亲等以内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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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从公司或公司主要业务子公司获得报酬的顾问、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但公司或公司主要业务子公司的新葡的京集团、审计和监事会成员以及执行官的报酬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超过一定金额(1000万日元或该专家所属的法人、协会或任何其他组织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以较大);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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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一方或其高管。
2005 年 5 月 27 日通过
2007 年 7 月 5 日修订
2007 年 12 月 17 日修订
2008 年 7 月 1 日修订
2009 年 6 月 29 日修订
2010 年 6 月 28 日修订
2011 年 6 月 27 日修订
2015 年 5 月 1 日修订
2016 年 4 月 28 日修订
2017 年 5 月 1 日修订
2017 年 5 月 15 日修订
2018 年 11 月 19 日修订
2020 年 4 月 1 日修订
2020 年 4 月 15 日修订
2021 年 1 月 1 日修订
2021 年 3 月 22 日修订
2021 年 10 月 19 日修订
2022 年 5 月 20 日修订
2022 年 11 月 18 日修订
2024 年 5 月 20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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