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葡的京集团3522vip 公司治理基本方针

第一章公司治理的基本概念

(有关公司治理的基本理念)

第 1 条

我们制定了东京海洋集团经营理念,通过履行对股东、客户、社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永久提高集团的企业价值。为此,公司将建立健全且高度透明的企业治理,并以内部控制基本方针为基础,对作为控股公司的东京海上集团各公司进行适当的管理。

第二章 确保股东权利和平等

(确保股东权利和平等)

第 2 条

  1. 公司将创造股东大会适当行使表决权的环境。
  2. 2
    公司致力于通过维持稳定的股东分红政策来提高股东回报。
  3. 3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和分配盈余股利时,将根据股东的股份性质和持有的股份数量,对股东一视同仁。

(关于持有股票作为战略投资的政策)

第 3 条

作为战略投资持有的股票将减少至零,以便审查我们集团的风险组合并将资金分配到解决社会问题和增长领域。

  • 不包括非上市股票以及通过资本和商业联盟进行的投资。

(关联方交易)

第 4 条

公司制定了《董事会规则》和《东京海上集团集团内部交易管理政策》等,董事会应监督与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等的关联交易,并努力确保公司及其股东的共同利益不受损害。

第3章与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适当合作

(与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进行适当的合作)

第 5 条

我们制定了东京海洋集团的经营理念,并响应股东的委托,努力通过在全球范围内发展具有盈利能力、增长潜力和稳健性的业务,为客户提供安心和安全,建立允许员工发挥创造力的企业文化,并广泛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从而永久提高我们的企业价值。

第 4 章确保适当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确保适当的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第 6 条

公司制定了《东京海洋集团信息披露基本方针》,努力及时、适当地披露公司经营业绩等财务信息以及经营理念、经营计划等非财务信息,以确保经营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第五章董事会职责等

(董事会和董事的角色)

第 7 条

  1. 董事会作出重要的经营执行决策,并监督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
  2. 2
    公司制定董事会规则,确定董事会重大经营决策的内容。这里重要的经营执行决策包括集团经营战略的制定、集团经营计划的制定、集团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超过一定规模的经营投资决策等。
  3. 3
    每位董事应努力确保董事会充分履行第 1 款规定的职责。
  4. 4
    公司将不需要董事会决策的业务执行决策委托给执行官。

(董事会组成、任期等)

第 8 条

  1. 原则上外部董事应占三分之一以上。
  2. 2
    董事会的组成应多元化且规模适当,以确保其有效性。
  3. 3
    董事任期为一年,不得禁止连任。
  4. 4
    外部董事的任期原则上最长为10年。

(任命董事的要求)

第 9 条

  1. 董事应是对公司业务模式有深入了解、具有公司管理所需的广泛知识、并作为董事会成员对公司重要业务运营有足够判断力的个人。
  2. 2
    外部董事除应当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原则上还应当满足附表中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审核员的角色)

第 10 条

审计师作为股东授权的独立机构,对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审计,旨在为公司健全、公平的管理做出贡献,不辜负社会的信任。

(监事会的构成、监事的任期等)

第 11 条

  1. 作为一般规则,大多数公司审计师应为外部公司审计师。
  2. 2
    审计员的任期为四年,且不得禁止连任。
  3. 3
    外部审计师的任期原则上最多为三届。

(选择审核员的要求)

第 12 条

  1. 企业审计师应是能够确保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并通过进行高质量审计,为建立高质量的公司治理体系做出贡献,赢得社会信任的人,综合考虑其作为企业审计师的工作能力、过去的业绩和经验等。
  2. 2
    外部公司审计师除应满足前款规定的要求外,原则上还应满足附表中规定的独立性标准。

(执行官的选择要求)

第 13 条

执行官将是那些有能力负责公司业务执行的人,考虑到他们作为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过去的成就和经验以及个性。

(选举主席的要求)

第 14 条

总裁应符合第九条规定的董事选任条件和第十三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选任条件,并具有领导业务运营以实现集团中长期可持续增长和提高企业价值的资格。

(解雇政策)

第 15 条

如果总裁、董事、审计师或执行官不符合本基本政策中规定的相应选拔要求,提名委员会将审议是否解雇该人。

(提名委员会的作用)

第 16 条

  1. 公司将设立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
  2. 2
    提名委员会审议下列事项并向董事会报告。
    1. 总裁、董事、审计师和执行官的任命/解聘
    2. 总裁、董事、审计师和执行官的选任和解雇政策要求
  3. 3
    提名委员会将审议总裁的继任计划,并适当监督其运作,使继任者候选人的培养有计划地进行。
  4. 4
    提名委员会将确定董事和公司审计师所需的技能等,并将其作为审议第二项第一项规定任免的参考。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

第 17 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由外部成员占多数,主席应从外部成员中选举产生。

(薪酬委员会的作用)

第十八条

  1. 公司将设立薪酬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咨询机构。
  2. 2
    薪酬委员会审议以下事项并向董事会报告。
    1. 总裁、董事和执行官的绩效评估
    2. 总裁、董事、执行官的薪酬体系和薪酬水平
    3. 关于确定高管薪酬的政策

(薪酬委员会组成)

第 19 条

薪酬委员会原则上多数成员应为外部成员,主席应从外部成员中选举产生。

(有关确定高管薪酬的政策)

第 20 条

  1. 在确定高管薪酬时,我们将确保透明度、公平性和客观性。
  2. 2
    高管薪酬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目标 固定费用 基于绩效的薪酬 库存补偿
    全职总监
    执行官
    是 是 是
    外部董事
    非执行董事
    是 无 是
    审计师 是 无 无
    • 董事及高管薪酬标准额中各项薪酬的构成,原则上绩效薪酬和股票薪酬的比例将根据职位的高低而增加。
  3. 3
    引入各项奖励的目的如下。
    奖励类型 目的
    基于绩效的薪酬 为了强化提高企业价值的激励,设定公司目标和个人目标,并引入与成就程度评价挂钩的绩效薪酬。
    库存补偿 为了通过与股东分享回报来实现问责制,我们将引入与股价挂钩的股票薪酬。
  4. 4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其他公司的标准确定,为每个职位设定标准金额,并考虑职责的轻重。
  5. 5
    董事和执行官的薪酬中,固定薪酬和与绩效挂钩的薪酬按月支付。股票补偿将在退休时发放。
  6. 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报酬内容以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其他重要事项由董事会决定。此外,薪酬委员会协商的事项将根据委员会的报告决定。

(官员培训政策)

第 21 条

公司为董事、审计师和执行官提供必要的机会来获取和更新他们的知识,以便他们能够适当地履行各自的角色和职责。

第六章与股东对话

(有关与股东和投资者进行建设性对话的政策)

第 22 条

为了促进与股东和投资者的建设性对话,我们将根据以下基本方针努力完善我们的制度并采取措施。

  1. 公司将任命一名执行官来监督与股东和投资者对话的所有活动,并将设立专门的部门进行规划和实施。
  2. 公司专门部门与相关部门合作,为股东和投资者提供准确、公正的信息,用于财务业绩公告、投资者简报以及与股东和投资者的其他对话。
  3. 公司将考虑股权状况以及股东和投资者的意见,努力加强与股东和投资者建设性对话的方式。
  4. 公司定期对与股东、投资者对话中收到的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并将结果报告给董事会。
  5. 公司依据《防范内幕交易规定》,对未公开重大事实进行彻底管理,不利用未公开重大事实与股东、投资者进行对话。

第七章修改与废止权限

(修改/废除权限)

第 23 条

本基本方针的修改或废止由董事会决定。然而,负责法律与合规部门的执行官可以做出微小的修改。

(附表)外部官员的独立性标准

如果不符合以下条件,则外部董事和外部监事被视为独立于公司。

  1. 担任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高管的人
  2. 过去10年担任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高管的人员
  3. 新葡的京集团3522vip业务伙伴是公司或其新葡的京集团3522vip经营子公司的人(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或其新葡的京集团3522vip经营子公司的交易金额占其合并销售额的2%或以上的人),或担任公司高管的人
  4. 作为公司或其新葡的京集团3522vip运营子公司的新葡的京集团3522vip业务合作伙伴的人员(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或其新葡的京集团3522vip运营子公司的交易金额占公司合并普通收入的2%或以上的人员)或执行业务的人员
  5. 公司或其新葡的京集团3522vip业务子公司的融资不可或缺且不可替代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新葡的京集团3522vip债权人或金融机构或其他新葡的京集团3522vip债权人的执行官
  6. 担任公司、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业务主管,接受公司或其新葡的京集团3522vip运营子公司的捐赠,并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捐赠金额超过一定金额(1000万日元或该组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以较高者为准)
  7. 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董事、审计师或执行官的配偶或三级以内亲属
  8. 从公司或其新葡的京集团3522vip经营子公司领取高管薪酬以外的薪酬,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薪酬超过一定金额(1000万日元或该专业人员所属的法人、协会或其他组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2%,以较高者为准)的顾问、会计师、律师和其他专家
  9.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持有公司所有股东投票权10%或以上的人,或担任该公司高管的人

2005 年 5 月 27 日董事会决议

2007 年 7 月 5 日修订

2007 年 12 月 17 日修订

2008 年 7 月 1 日修订

2009 年 6 月 29 日修订

2010 年 6 月 28 日修订

2011 年 6 月 27 日修订

2015 年 5 月 1 日修订

2016 年 4 月 28 日修订

2017 年 5 月 1 日修订

2017 年 5 月 15 日修订

2018 年 11 月 19 日修订

2020 年 4 月 1 日修订

2020 年 4 月 15 日修订

2021 年 1 月 1 日修订

2021 年 3 月 22 日修订

2021 年 10 月 19 日修订

2022 年 5 月 20 日修订

2022 年 11 月 18 日修订

2024 年 5 月 20 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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